坎特伯雷大学:我们需要执行国际法,制止渔船塑料污染

坎特伯雷大学(#PlasticFreeJuly University of Canterbury)教授凯伦·斯科特(Karen Scott)表示,更多的经济激励措施来标记和取回渔具可能会减少海洋塑料。在The Conversation的一篇文章中阅读更多内容。

两个国际制度对有意或无意地从船舶上排放塑料作出规定。Shutterstock/Jennifer Bosvert

可持续发展目标(SDG)14 - 水下生物海洋塑料污染是最近联合国海洋大会的焦点,该会议发表了一项声明,支持联合国环境大会早些时候决定开始就全球塑料条约进行谈判。

这一举措几乎受到普遍欢迎,但它绝不能分散我们实际上已经拥有良好的国际法来规范船上塑料的船只的事实。我们只是没有正确地执行它们。

据估计,海洋塑料污染的一半来自在国家和国际水域作业的约450万艘渔船。最近的研究表明,仅工业渔具就有超过1亿磅的塑料进入海洋。

与等待通过新条约相比,更好地实施和执行现有法律将是解决船源塑料污染的更快方法。

渔船的塑料废物包括丢失和故意遗弃的渔具,如渔网、罐子、浮子、板条箱和鱼类聚集装置(FAD)。

在马里亚纳海沟的海洋最深处以及皮特凯恩群的亨德森岛等偏远地区发现了塑料。

丢失或遗弃的渔具可能导致“幽灵捕鱼”,其中渔网,FAD和其他渔具继续“捕鱼”数十年。海洋塑料污染的其他影响包括缠绕,摄入,入侵物种和毒素的转移,航行危害和海滩污垢。

关于渔船塑料污染的全球规则

与全球监管薄弱的陆源塑料污染相比,与船舶源塑料污染有关的国际规则是强大的,至少在纸面上是这样。

在国际海事组织(IMO)下制定了两个主要制度。一个是伦敦倾倒制度,该制度规范了从船只和平台故意在海上倾倒塑料废物。另一个是《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MARPOL),该公约规定了故意和意外从船舶上排放塑料。

根据伦敦倾倒制度,包括渔网和FAD在内的塑料废物不得由任何船只在国家内水以外的所有海洋区域故意倾倒或丢弃。虽然在处置船舶“正常”操作附带的材料方面有例外,但鉴于塑料废物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的损害,不能说这包括故意处置塑料废物。

这一立场在2018年得到了伦敦政权各方的证实,当时他们断言故意处置渔具与其目标背道而驰。

意外丢失出水

虽然伦敦制度不适用于渔具的意外丢失,但《防污公约》禁止所有塑料,包括渔网、FAD和其他渔具,无论是故意的还是偶然的,都是非法的。

然而,存在一个重要的漏洞:该禁令不适用于“已采取一切合理预防措施防止这种损失”或为保护环境而必须排放渔具的渔船。 2017年通过的指导方针提供了一些合理的预防措施 - 例如,以避免其在船上损失的方式对塑料废物进行适当的分类和收集。

塑料污染也已成为区域渔业管理组织(RFMO)的一个问题。他们与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合作开展各种举措,以尽量减少渔具的损失和幽灵捕鱼的影响。

例如,管理南大洋渔业的南极海洋生物资源保护委员会(CCAMLR)禁止在大多数船只上使用塑料包装带。

塑料污染解决方案

各国应利用国际海洋法规定的法律权力,对进入其港口的船只采取行动,如果有证据表明这些船只在海上遗弃或疏忽地丢失了渔具。

船旗国应要求自己的船只标记其渔具,并制定财政激励措施,以便可以取回并安全处置浮动渔具。

伦敦制度有一个强有力的遵守程序,可以更经常地用于解决倾倒渔具问题,并在国际层面上强调这一问题。

虽然新的塑料条约最终可能在解决海洋塑料问题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但我们不必等到那时才能更好地解决船舶塑料污染问题。我们只需要更好地执行我们已经拥有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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